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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次数:     来源:

镇资交发﹝201716

 

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管理暂行规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管理与服务暂行规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暂行规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人员服务礼仪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629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镇江市行政区划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是指应当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更正)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电视、网络等法定媒介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向社会统一公开发布的行为。

第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内容完整、格式标准、用词准确、语言规范、条理清楚、逻辑严谨,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的受理和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交易信息发布内容

第七条 交易公告应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 招标项目的名称;

2.招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核准文件(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事先审批、核准的项目);

3.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4.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及建设工期等;

5.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选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资格类别和等级,企业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业绩、信誉等其它必要条件;

6.获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7.评标方式及定标办法;

8.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9.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授权或指定相关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拍、挂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2.出让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空间范围、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国有产(股)权交易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产权构成情况;

3.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付保证金的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及医药用品采购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公开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应载明: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单一来源公示应载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资格审查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资格预审后及时公示以下事项:

1.工程名称、标段名称、发包内容;

2.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不合格的原因。

(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在评标结果公示中应同时公布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不合格的原因和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示以下事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四)医药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公示(在响应人内部公示)以下事项:

1.响应人主体资质审查信息;

2.投标产品资质审核信息;

3.投标产品报价解密成功价格信息;

4.招标过程中其它还需公示的信息及监督电话。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三)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

(五)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分数排名,监督电话;

(六)公示开始和截止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第十条 中标(出让)结果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工程名称、工程类别、招标方式;

2.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3.标段名称,拟中标单位、中标价、中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地块号、地块面积、用途、竞得人;

2.成交价。

(三)国有产(股)权交易中标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

2.出让人、受让人;

3.成交金额;

4.中标时间。

(四)政府采购及医药用品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政府采购应载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医药用品采购应载明: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标单位、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价格等中标成交信息),监督电话。

第三章 交易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拟定。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产(股)权交易由国有产(股)权出让方或其委托方拟定;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信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方拟定。

第十二条 交易信息备案。交易信息应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在本规定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招标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方、国有产(股)权出让方、采购人或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规定指定媒介外发布信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公告。

第四章  交易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应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各专业交易信息应同时在法律法规指定的媒介发布。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应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江苏水利网、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国招投标网及其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三)医药用品采购项目交易信息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及卫生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四)产权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应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

(五)土地交易公告信息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苏土地市场网及国土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六)其他专业交易信息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 各专业交易信息发布的具体时限应严格遵照其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信息在不同媒介上发布时,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信息发布人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调整:

(一)交易项目或交易方案未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批准的;

(二)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用语不当、逻辑混乱、容易引起歧义的;

(四)在媒体及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九条 已发布的交易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及时到交易中心办理变动手续。更正信息应当与原信息发布的媒介一致。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协助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而未公开发布的;

(二)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未按规定程序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有关媒介发布的;

(三)交易信息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明显不合理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四)交易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的;

(五)提供虚假交易信息、证明材料或者交易信息有欺诈内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交易中心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因交易信息发布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发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交易信息发布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专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抽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3292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镇江行政区划内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专家均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从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评标专家抽取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的抽取实行专人负责制(以下简称为专职管理员)。

第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抽取的现场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计算机自动随机抽取、系统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交易中心应设置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室,并实施全程监控,抽取过程的监控影音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60天。

第二章 抽取原则

第六条 工程类远程评标、政府采购及其他类别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应在开标的前半天。工程类非远程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当天。

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设置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

远程评标项目预约抽取后,上午评标的,当天上午7:30系统自动通知评标专家;下午评标的,当天上午11:30系统自动通知评标专家。

第七条 因招标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满足评标需要或确需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等情况,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书面提出申请,明确评标专家范围及抽取方式,制定周密的保密方案,报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对于省库专业人数少于法定抽取比例或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情况,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提出申请,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抽取。专职管理员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抽取程序

第十条 专职管理员按照预定抽取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代表到达评标专家抽取室后,根据项目需要,向专职管理员提交《评委抽取登记表》(见附件),并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存)、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电子CA证书等资料,在专职管理员的指导下从省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在封闭的评标区内打印。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确认参加但又因故不能到达或不能按时到达的,应在系统通知的评标时间开始前自行上网履行请假手续,由系统自动补充抽取。

评标专家未按系统通知的时间到达而影响正常评标的,由系统自动补充抽取。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区核实评标专家身份,评标专家通过身份证或指纹识别进入评标区,非本次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资料应妥善保存,并随评审文件一并归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并就抽取信息负保密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抽取以及泄露抽取信息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易中心专职管理员应详细记录抽取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评委抽取登记表

 

 

 

 

 

 

 

 

 

 

 

 

 

附件

评 委 抽 取 登 记 表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代理机构

 

预计评标耗时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专家类别

 

委托抽取评委时间

 

评委到达时间

 

评标委员会组成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_____人组建,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

_____名经济标评委,_____名技术评委。是否需要远程评标:______

业主评委人数:_____

是否需要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委:______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评标专家回避单位

(附表)

抽取现场人员签名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

 

监督单位

 

交易中心

 

备注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

开评标现场管理与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3292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镇江市行政区划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开评标现场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开评标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开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开标区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组织开标活动。

第五条 开标会议应设置:开标主持人、监督人、唱标人、记录人和公证人(如有)。

开标会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签收投标文件并登记,同时核实各投标人(供应商)或投标委托人身份;

(二)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  介绍项目概况及参会人员;

(四)  拆封投标文件并唱标;

(五)  核对唱标内容;

(六)  转移投标文件等资料至评标室。

第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现场秩序,见证开标会是否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负责见证招标人将开标现场所有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地转入评标室。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应在开标会议前二十分钟到达约定的开标室,做好开标准备工作。

第八条 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签收和登记工作,核实各投标人(供应商)或投标委托人的身份。对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和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拒收。

第九条 招标人参加开标活动迟到的,其行为应载入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开标时间到达后,开标主持人应介绍项目概况及参会人员,并由投标人(供应商)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当众拆封各投标文件,宣读法律法规规定的开标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供应商)应核对唱标内容和记录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如对开标程序及内容有异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记录人按进程对开标现场情况予以详实记录,对开标现场出现的争议及解决情况予以客观反映,开标记录由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投标文件等资料转移至评标室,并按规定摆放。

第十六条 开标会议期间,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场,严禁大声喧哗,自觉将通讯工具调到“禁音”档。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将其请出会场。

第三章 评标区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所有区域均应实现影音资料采集无死角,对无法安装影音资料采集设备的区域,应采取无线屏蔽等辅助措施,影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应设置监控室(监控中心)。

第十八条 评标区实行准入制度。允许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评标区相关制度,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所有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十九条 评标区外应设置评标管理室,评标(评审)专家通过身份证或指纹识别进入指定的评标室,核实身份后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领取评标专家工作证。

第二十条 监管(察)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凭中心工作牌进入评标区。招标人及其他允许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评标管理室核实身份并领取准入证后,凭证方可进入评标区。

招标人需要派代表参加评标(监督)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并提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应离开。确需离开的,应经行业监管人员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离开的人员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 因评标工作需要,投标人(供应商)代表需进入评标区进行答辩(澄清)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办妥登记手续后,挂牌进入指定评标室。

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应设置专业答辩(澄清)室。

第二十三条 通讯及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带入评标区,所有人员在进入评标区前应将通讯及移动存储设备寄存于评标区外的储物柜。

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应配置通讯工具检查仪器。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做好评标专家的身份核实和回避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评标工作需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评标专家需与外界联系的,应使用评标区内的专用录音电话。

评标专家使用的评标电脑应严格管理,严禁使用QQ、微信等通讯软件与外界联系。评标过程应使用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进行全程监控记录。交易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评标电脑。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要依法独立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区的其他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评标相关资料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复制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任何资料,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离开评标区的人员应及时交回工作牌。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投标文件等评标资料及时搬离评标室,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

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控制、减少异常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3292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等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程序的情况。

第四条 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是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异常情况处理基本程序

第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协调解决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填写《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异常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妥善处理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处理。

第七条 需上报上级主管或纪检部门的,由交易中心统一负责上报。

第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结束后,资料应随项目一并存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异常情况情形

第九条 招标人提供的进场交易申请资料不全或有误,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后仍不满意引起纠纷的。

第十条 项目信息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工作人进行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后招标人仍未修改的:

(一)应当发布的信息而未发布的;

(二)未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信息的;

(三)信息内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信息的;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六)发布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交易组织环节异常情,包括:

(一)预约的开评标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间的;

(二)投标人(供应商)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却接收投标文件的;

(三)接收投标文件后,非投标人(供应商)原因出现标书破损严重、缺失等问题,影响后续开评标工作的;

 ()招标文件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等导致投标人(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被拒收引起投标人(供应商)争议的;

(五)招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包括提前或延后)或因监管人员或邀请的公证机构未准时到场而不能开标,投标人(供应商)提出异议的;

 ()投标人(供应商)质疑开、评标过程,在交易现场聚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恐吓招投标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破坏开标现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时招标人携带资料不齐全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交易评审环节异常情况

(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出现异常,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反映投标人(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围标串标嫌疑的;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提出打电话需查看手机电话簿的;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确需离开,申请提前退出评标(评审)的;

(六)评标过程中因评标(评审)专家身体原因无法评标的;

(七)评标(评审)专家到达评标(评审)现场后,主动告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自己属于回避范围的;

(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评标(评审)专家有明显评审错误的,或其有他不客观、不公正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其他异常情况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异常情况处理程序,视情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异常情况记录表

附件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异常情况记录表

异常情况

发生节点

 

主要情况

 

发生时间

 

上报部门

 

处理意见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备注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人员服务

礼仪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服务行为,树立“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倡导“讲礼仪、讲规范、讲形象”的良好风尚,根据服务礼仪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镇江市行政区划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礼仪。

第二章  服务仪表

第三条 仪表举止端庄、大方、文明、自然,站、坐的姿势端正,精神饱满,富有朝气和活力。

第四条 工作时间必须按交易中心的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牌。穿着整洁、挺括,无破损,无污迹,扣子完好、齐全。衬衣下摆束入裤腰或裙腰内,袖口扣好,不挽袖、挽裤,内衣不外露。

第五条 仪容整洁、合适、精神。女士宜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当众化妆或补妆、佩戴夸张饰物;男士不蓄胡须、不留长发怪发。发型、发色应适宜。不得着异装、穿拖鞋和后跟无攀的凉鞋。勤剪指甲,注意个人卫生。

第三章  服务语言

第六条 语言文雅、和气、谦逊、得体,做到内容美和形式美的统一。

第七条 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接待服务对象原则上使用普通话,与外地服务对象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接待服务对象时要谈吐文雅,彬彬有礼。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礼貌用语,热情大方,微笑服务,做到“服务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一)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业务时,主动招呼“您好”。

(二)服务对象较多时,要说“请您稍等”、“谢谢您的合作”。

(三)服务对象等待时间较长时,要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问您要办什么业务”。

(四)遇到熟人前来要求优先办理业务时,要说“真对不起,人很多,请按次序排队等一会儿”。

(五)经办人员遇有急事不得不停下来处理时,要说“对不起,请您稍等一下”。

(六)服务对象找错窗口(科室)时,要说“请到××窗口(科室)办理”,同时抬头抬手示意。

(七)服务对象填错表格等材料时,要说“对不起,您的×项内容填错了,应该……填写,请重新填写一份好吗”。

(八)因服务不周到,造成服务对象对业务办理工作不满时,要主动、诚恳地向服务对象道歉:“真对不起,请原谅,您还有什么要求吗”。

(九)得到别人的帮助、配合或礼让时,要说“谢谢”。

(十)业务办结后,要说“欢迎您再来”或“再见,请走好”。

第九条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可以说“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第十条 接听办公电话应说“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或“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室”。如果不是自己的电话,应说“请稍等一下”,并尽快转给相关人员。如果当事人不在,应说“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通话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重要事务做好记录。通话结束时说“再见”或“谢谢”。使用移动电话,除遵循一般电话礼仪外,还要遵守公共场合的礼仪。

第十一条 服务忌语

(一)当服务对象咨询时,不能回答“不知道”、“问他们去吧”。

(二)当服务对象找错窗口(科室),不能回答“错了”、“那边”、“有牌子,自己看”、“有触摸屏,自己查”。

(三)当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业务时,不能回答“等一会,没见正忙吗”、“别啰嗦,快点讲”、“我还没上班,等会再说”、“我要下班了,你快点”。

(四)当服务对象提出疑问时,不能回答“听我的,叫你咋办就咋办”、“怎么还不明白”、“真烦”“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的记性真差”。

(五)当服务对象填错表格等材料时,不能回答“错了”、“重填”、“你这人怎么这么笨”。

(六)当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业务较迟时,不能回答“这么晚才来,不办了”、“下班了,明天再来”。

(七)当服务对象排队拥挤,催促工作人员时,不能回答“急什么,没看我正在忙吗”、“别挤了,挤什么挤”、“你这人素质真差”、“要办快说,不办靠边,下一个”。

(八)当服务对象提出批评意见时,不能回答“我就这态度,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有意见告去”。

(九)当服务对象要求予以解释说明时,不能回答“不知道”、“问别人去”、“规定就这么定的,你不会自己查呀”、“墙上贴着呢,自己看”。

(十)其他容易伤感情的不文明语言。

第四章 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抽烟、打牌、吃东西、听耳麦、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上网购物或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与办事群众吵骂。办公区域要保持环境清洁,办公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 接待服务对象的咨询或办理业务时,实行首问负责制(见附件一),要耐心倾听,认真解答,凡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属其他岗位职责的,要热心地引导到相关窗口(科室);属于交易中心职责之外的,要耐心说明,并尽可能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办事项,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见附件二)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有关要求,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的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给服务对象发放证书、证照时应双手递交,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如何办理:“这些办好后,接下去要办××手续”。还未办妥业务的,可以说“对不起,请补全手续再来办理”,“谢谢您的合作”等等。

第五章 其他礼仪

第十六条 名片礼仪

用双手递接名片,接受他人的名片时,应认真看一遍,并道谢。

第十七条 握手礼仪

(一)使用平等式握手,即大方地伸出右手掌和手指稍用力握住对方的手掌。

(二)握手应注意先后次序。通常上级、女士先伸手,下级、男士才能伸手相握。

(三)握手时间应适当,忌敷衍或长握不放。

第十八条 电梯礼仪

上下电梯时要礼让,做到先出后入,依次进出,站在电梯操作处的人员应主动热情为他人按楼层号码。若与客人或领导一起乘坐电梯,应按住门的开关,请客人和领导先进入;出去时,则相反。

第十九条 会议礼仪

参加会议应提前到达会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倡导开短会,发言时一般不要超过规定的时限。禁止有碍视听的不良举止和噪音,手机关机或调到静音或震动状态。会场内不接听手机。如有上级领导或重要来宾参加,应在他们到达时起立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离场时应让领导或来宾先走,并以热烈的掌声欢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首问负责制度

附件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附件一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网络反馈等),或通过电话咨询事项,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处理、协调、督促或引导到经办科室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负责制度要求做到五办,即重大事情尽力办,份内事情积极办,份外事情想法办,能办事情马上办,难办事情记着办。

1.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办理事项,所办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且能够解决的,应当立即受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等,热情耐心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因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认真履行一次告知,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事流程等;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2.服务对象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也应热情接待,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受理科室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3.申请人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解释,及时引荐到相关单位,主动热情做好上下环节的衔接工作。

三、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服务对象或拖延办理时间,在工作中充分体现出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文明的素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

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部门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交易中心内部其他科室的工作职责,以便更好地履行首问负责制。

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公示姓名、工作岗位等,接收服务对象监督。

六、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度、主动热情地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该规定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按照考核评优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单位向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1.实施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2.办理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3.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4.办理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5.办理事项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及后续办理环节。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1.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的,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口头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3.公示告知方式。在服务大厅公示或通过网站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的名称、依据、法定限制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服务对象查阅。

四、一次性告知要求

1.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咨询时,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流程示意图、办事指南等资料。

2.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科室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办理。

3.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4.交易中心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引起投诉且被确认为有效投诉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